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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3/1/19   撰稿‧編輯:張德厚    新聞引據: 採訪

 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表示,馬英九總統在2005年8月時曾當選國民黨主席,2007年2月辭職由他人代理主席;馬總統在2009年10月又當選國民黨主席,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,人民團體負責人連任以一次為限。蔡正元認為,馬總統的情況應屬已連任1次黨主席,依法不得再參選。

  內政部長李鴻源今天(19日)表示,人民團體法中規定人民團體負責人「連選得連任」,至於連選得「連任」到底到底是要是要用「屆」來認定,還是用「次」來認定,法律並沒有規定,當中有空間從嚴或從寬認定,內政部尊重國民黨自己的認定。

  李鴻源:『(原音)他們怎麼決定,以我們的觀點來看是都可接受的,所以是國民黨自己要去判斷,到底用要「屆」來算、還是「次」來算,我們不會去解釋到那個階段,而且我們也沒有幫他解釋,兩種認定都可以,只是要由國民黨來解釋。』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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